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麗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麗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侵入住宅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捌月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2 年3 月14日 │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6 月20日至│102 年8 月20日 │ │ │ │ │102 年6 月21日間│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察署102 年度偵字│ │ │字第8247號 │字第11882 、1436│字第11882 、1436│第19721 號 │ │ │ │1 號 │1 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 事│ │1449號 │2203號 │2203號 │2778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2 年10月29日 │102 年12月3 日 │102 年12月3 日 │103 年2 月19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 判│ │1449號 │2203號 │2203號 │2778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11月18 日 │102 年12月23日 │102 年12月23日 │103 年3 月17日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