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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麗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麗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侵入住宅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捌月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2 年3 月14日  │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6 月20日至│102 年8 月20日  │
│              │                │                │102 年6 月21日間│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察署102 年度偵字│
│              │字第8247號      │字第11882 、1436│字第11882 、1436│第19721 號      │
│              │                │1 號            │1 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  事│        │1449號          │2203號          │2203號          │2778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2 年10月29日  │102 年12月3 日  │102 年12月3 日  │103 年2 月19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  判│        │1449號          │2203號          │2203號          │2778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11月18 日 │102 年12月23日  │102 年12月23日  │103 年3 月17日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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