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詩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詩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詩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又按受刑人黃詩麟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新法之規定對本件受刑人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處,自毋須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詩麟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 年審易字第584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及102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判決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8 月。 │ │ │註) │註) │ │ │ │ │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 │101 年12月7 日晚│102 年5 月18 日 │102 年3 月16日下│ │ │間8時許 │晚間某時 │午4 時30分許為警│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及案號 │偵字第86號 │偵字第2425號 │偵字第2455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 事│ │584號 │1585號 │2146號 │ │ 實├──┼────────┼────────┼────────┤ │ 審│判決│102 年6 月18 日 │102 年10月18 日 │102 年12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 定│ │584號 │1585號 │2146號 │ │ 判├──┼────────┼────────┼────────┤ │ 決│確定│102 年7 月9日 │102 年10月18日 │102 年1 月14日 │ │ │日期│ │ │ │ ├──┴──┼────────┴────────┼────────┤ │ 備 │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 │ │ │聲字第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註 │3 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