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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茂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茂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茂松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6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 、8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為憑。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3 年1 月25日,而附表編號3 至8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3 年1 月25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2年07月16日   │102年07月16日   │102年10月24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15913 號    │字第15913 號    │字第20095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審簡字第│102 年度審簡字第│102 年度易字第14│
│事實審│        │395 號          │395 號          │93 號           │
│      ├────┼────────┼────────┼────────┤
│      │判  決  │102年12月26日   │102年12月26日   │103年03月0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3年01月25日   │103年01月25日   │103年03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  │附表編號3 至6 所│
│                │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395 號判決,判  │示之罪,前經本院│
│                │處有期徒刑6月                     │以102 年度易字第│
│                │                                  │1493號判決,判處│
│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2年10月24日   │102年08月27日   │102年09月20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20095 號    │字第20095 號    │字第20095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易字第14│102 年度易字第14│102 年度易字第14│
│事實審│        │93 號           │93 號           │93 號           │
│      ├────┼────────┼────────┼────────┤
│      │判  決  │103年03月07日   │103年03月07日   │103年03月0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3年03月31日   │103年03月31日   │103年03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    │
│                │1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7月16日   │102年09月05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                │偵字第3714號    │偵字第3714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86號            │86 號           │                │
│      ├────┼────────┼────────┼────────┤
│      │判  決  │103年03月14日   │103年03月14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
│確  定│案  號  │同上            │同上            │                │
│判  決├────┼────────┼────────┼────────┤
│      │判    決│103年04月07日   │103年04月0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
│                │103 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                │
│                │徒刑1 年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