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3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3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禎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壢簡字第214 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禎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禎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748 號(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期滿後於102 年12月18日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214 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及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謝禎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48 號(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並於102 年2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刑人謝禎恩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累犯,然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據此,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條文更定其主刑為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