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惠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惠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胡惠珊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胡惠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103.8.23」應更正為「102.8.23」),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