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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6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大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ꆼ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大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3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2 、8 、1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 至7 、9 至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3 月24日至25日某│102 年6 月6 日為警採尿│102年7月30日凌晨2時許 │
│                │時                    │前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229號│102 年度偵字第18502、 │
│                │                      │                      │18868、18891 、19566、│
│                │                      │                      │19584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591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337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0月15日         │103年2月12日          │103年1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591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764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
│判  決├────┼───────────┼───────────┼───────────┤
│      │判    決│102年11月05日         │103年4月11日          │103年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是           │
├────────┼───────────┴───────────┴───────────┤
│備            註│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4 年4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7 日下午1 時│102 年8 月7 日下午2 時│102年8月18日下午5時許 │
│                │33分許                │39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18502、 │102 年度偵字第18502、 │102 年度偵字第18502、 │
│                │18868、18891 、19566、│18868、18891 、19566、│18868、18891 、19566、│
│                │19584號               │19584號               │19584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2日          │103年1月22日          │103年1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
│判  決├────┼───────────┼───────────┼───────────┤
│      │判    決│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4 年4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一日。              │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19日晚間11時│102 年7 月7 日下4 時37│102 年7 月20日下午1 至│
│                │許                    │分許                  │2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18502、 │103 年度偵字第3395、  │102 年度偵字第16796號 │
│                │18868、18891 、19566、│3396、3608 號         │                      │
│                │19584號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650號 │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2日          │103年5月21日          │103年6月19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650號 │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
│判  決├────┼───────────┼───────────┼───────────┤
│      │判    決│103年5月13日          │103年6月17日          │103年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是           │
├────────┼───────────┴───────────┴───────────┤
│備            註│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4 年4月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7 月23日下午5 時│102 年7 月24日下午4 時│102 年7 月28日凌晨5 時│
│                │許                    │許                    │3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796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796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796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
│判  決├────┼───────────┼───────────┼───────────┤
│      │判    決│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4 年4月確定。                                                         │
└────────┴───────────────────────────────────┘
┌────────┬───────────┬───────────┬───────────┐
│ 編          號 │        13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7 月23日凌晨4 時│                      │                      │
│                │30分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  度  案  號 │103 年度偵緝字第96號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6月30日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                      │                      │
│判  決├────┼───────────┼───────────┼───────────┤
│      │判    決│103年7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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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6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