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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5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佳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佳民涉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6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之商品共計84件、仿冒「My Melody 」商標之商品計4 件,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若該等物品本即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原得逕行適用前揭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且檢察官聲請時,如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者,法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賴佳民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6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5 月9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Hello Kitty 」商標圖案商品共84件、「My Melody 」商標圖案商品共4 件,經鑑定分別屬仿冒「Hello Kitty 」、「My Melody 」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 份、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 份、現場照片6 張、物品照片5 張等在卷為憑(參見偵字卷第10至33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前開物品,均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仿冒商標       │    品  項    │數量(件)│
├──┼─────────┼───────┼─────┤
│ 1  │「Hello Kitty」   │手機按鍵貼    │   18     │
├──┼─────────┼───────┼─────┤
│ 2  │「Hello Kitty」   │手機殼        │   49     │
├──┼─────────┼───────┼─────┤
│ 3  │「Hello Kitty」   │手機保護貼    │    5     │
├──┼─────────┼───────┼─────┤
│ 4  │「Hello Kitty」   │耳機塞        │   12     │
├──┼─────────┼───────┼─────┤
│ 5  │ 「My Melody」    │耳機塞        │    4     │
├──┴─────────┴───────┼─────┤
│      共                         計     │   8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5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