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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志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之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柯志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0 年9 月8 日,而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3 至11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0 年9 月8 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 至3 、5至7 、9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4、8 、10至1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末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8 、10至1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 至3 、5 至7 、9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年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 月28日22 時許   │99年9 月28日22時許    │100 年3 月25日19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303 號│100年審訴字第30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 年6 月30 日       │100 年6月30日         │101 年10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
│判  決├────┼───────────┼───────────┼───────────┤
│      │判    決│100年9 月8日          │100 年9月8 日         │101 年11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否           │
├────────┼───────────┴───────────┴───────────┤
│備            註│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303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
│                │二、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21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                                         │
│                │三、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1 年。                                               │
│                │四、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五、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年6 月      │有期徒刑9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3 月25日11時許  │99年8 月18日1時52分許 │99年8月25日19時2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99年度偵字第26166號   │99年度偵字第26166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10月23日        │101 年10月11日        │101 年10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53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53號  │
│判  決├────┼───────────┼───────────┼───────────┤
│      │判    決│101 年11月9 日        │102 年1月8 日         │102 年1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否          │
├────────┼───────────┴───────────────────────┤
│備            註│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303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
│                │二、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21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                                         │
│                │三、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1 年。                                               │
│                │四、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五、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8 日凌晨0 時│100 年7 月8 日凌晨0 時│100 年8 月3 日晚上10時│
│                │30分許                │30分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4月27日         │101 年4月27日         │101 年5月11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451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
│      │        │                      │                      │(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度│
│      │        │                      │                      │台上字第4139號)      │
│判  決├────┼───────────┼───────────┼───────────┤
│      │判    決│101 年10月25 日       │101年7月30日          │101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          否          │
├────────┼───────────┴───────────┴───────────┤
│備            註│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303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
│                │二、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21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                                         │
│                │三、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1 年。                                               │
│                │四、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五、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編          號 │         10           │         11           │    以下欄位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8 月2 日14時許  │100年8月3日           │                      │
├────────┼───────────┼───────────┼───────────┤
│ 偵查(自訴)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年度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101 年度偵字第5137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號    │101年審訴字第116號    │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5月11日          │101年12月10日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號    │101 年上訴字第2058號  │101 年度訴字第697號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年7月25日          │101年12月29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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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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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303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
│                │二、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21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                                         │
│                │三、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1 年。                                               │
│                │四、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五、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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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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