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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9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煥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煥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煥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既已陳明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通危險罪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1 月23日   │103年1 月22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3 年度速│檢察署103 年度毒│
│號          │偵字第658 號    │偵字第1889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3 年度桃交簡字│103年度審易字第 │
│事│        │第428 號        │140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3 月12日   │103年9 月30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  │103 年度桃交簡字│103年度審易字第 │
│判│        │第428 號        │1407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4 月7 日   │103年10月7 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
│            │執字6836號      │執字16197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9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