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7 分鐘讀完全文 12,7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0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王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九、十一、

十三、十五、十八所示之罪刑雖均得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1年4月3日           │101 年4 月3 日下午5 時│101年4月16日          │
│        │                      │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                      │
│        │                      │查獲至採尿期間)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101 年度偵字第10720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1月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
│        │第10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
│        │                                              │審易字第1486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
│        │                                              │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1年5月2日           │101年5月2日           │101年6月5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720號  │101年度偵字第10720號  │101年度偵字第1472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3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        │易字第14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1年6月2日           │101年5月2日           │101年5月2日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9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
│  │    │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30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事├──┼───────────┼───────────┼───────────┤
│實│判決│102年1月30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30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判├──┼───────────┼───────────┼───────────┤
│決│確定│102年3月4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八、│
│        │                      │十、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就│
│        │                      │附表編號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確定。                              │
└────┴───────────┴───────────────────────┘
┌────┬───────────┬───────────┬───────────┐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1年6月2日           │101年6月2日           │101年6月10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
│  │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判├──┼───────────┼───────────┼───────────┤
│決│確定│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八、十、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就附表編號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確定。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
│  │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事├──┼───────────┼───────────┼───────────┤
│實│判決│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判├──┼───────────┼───────────┼───────────┤
│決│確定│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八、十、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就附表編號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確定。                                                        │
└────┴───────────────────────────────────┘
┌────┬───────────┬───────────┬───────────┐
│編    號│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1年2月17日          │101年8月5日           │101年8月22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102年度偵字第5466號   │
│  │    │、101年度偵字第17680號│、101年度偵字第17680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679號  │
│事│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                      │
│實├──┼───────────┼───────────┼───────────┤
│審│判決│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679號  │
│判│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                      │
│決├──┼───────────┼───────────┼───────────┤
│  │確定│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6月24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十六、十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        │易字第2223、23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0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