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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2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宏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宏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3 月27日   │102年11月20日   │102年11月20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號          │偵字第658 號    │偵字第4972號    │偵字第4972號    │
├─┬────┼────────┼────────┼────────┤
│  │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15│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事│        │號              │205號           │20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 月27日   │103年7月11日    │103年7月11日    │
├─┼────┼────────┼────────┼────────┤
│  │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判│        │15號            │205號           │205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4月9日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            │執字856號       │執字12298號     │執字12298號     │
│            │(桃檢103 執助  │(桃檢103 執緝  │(桃檢103 執緝  │
│            │2560號)        │2688 )         │2688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2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