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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9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旻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圖利容留猥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就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經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2 月3 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3 年2 月3 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 │ │為,而容留以營利 │為,而容留以營利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12日(聲請書附表│101 年10月11日 │101 年10月24日 ││ │誤載為102 年11月14日,應予│ │ ││ │更正)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824號 │101 年度偵字第21473 號 │101 年度偵字第21473 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3 年度桃簡字第17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1 月10日 │103 年2 月7 日 │103 年2 月7 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3 年2 月3 日 │103 年2 月24日 │103 年2 月24日 │├──┴─────┼─────────────┴─────────────┴─────────────┤│ 備 註 │編號2 、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罪 名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 ││ │為,而容留以營利 │為,而容留以營利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15日 │102 年3 月13日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9661號 │102 年度偵字第7462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936號 │102 年度訴字第689 號 │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3 月18日 │103 年10月8 日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 │103 年4 月7 日 │103 年11月6 日 │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9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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