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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育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育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育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102 年7 月31日中午12時│102 年7 月31日中午12時│
│              │許                    │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7日         │102年12月27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