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育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育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育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102 年7 月31日中午12時│102 年7 月31日中午12時│ │ │許 │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7日 │102年12月27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