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哲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哲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哲志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 規定定之」,而本件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係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詳如後述),則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4 年6 月15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4 年6 月1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5月6日 │ 99年7月23日 │ │ │ │ │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地檢│ │ │偵查( 自訴) 機關│署104 年度偵字第1732│署104 年度偵字第4259│ │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0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0日 │ 104年6月10日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6月15日 │ 104年7月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