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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57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學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學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嗣其於刑滿後五年內之99年2 月1 日又犯妨害自由罪,經鈞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合於累犯之要件,爰依刑法第48條、第4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5月20日執行完畢;復於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之99年2 月1 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為累犯,惟受刑人前妨害自由案件之刑期自101 年8 月11日起算,於同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而本件聲請時間為104年9 月18日,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9 月17日桃檢兆辛104 執聲2152字第082205號函其上本院收文戳記及所附累犯更定其刑聲請書可佐,是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確定判決於本件聲請更定其刑時既已執行完畢,縱被告另於101 年11月10日起接續執行他案,現正執行中,惟此尚不影響上開確定判決已執行完畢之認定,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再依刑法第48條前段所定更定其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5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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