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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5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慶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慶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4 年8 月8 日)前為之,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2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104 年6 月11日              │104 年8 月4 日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4 年度速偵字第3216號      │104 年度速偵字第4933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交簡字第2959號      │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2468號    │
│實├──┼──────────────┼──────────────┤
│審│判決│104 年7 月6 日              │104 年8 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交簡字第2959號      │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2468號    │
│判├──┼──────────────┼──────────────┤
│決│確定│104 年8 月8 日              │104 年9 月30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5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