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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智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智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月25日施行,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餘地,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4月28日    │102 年1 月14日  │103年6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撤│檢察署103 年度毒│
│              │偵字第2041號    │緩毒偵字第32號  │偵字第2279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實│          │975 號          │1051號          │1152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9 月19日  │103 年10月14日  │103年11月11日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決│          │975 號          │1051號          │1152號          │
│  ├─────┼────────┼────────┼────────┤
│  │確定日期  │103 年10月13日  │103 年11月27日  │103年12月12日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15671 號    │字第17748號     │字第803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