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佳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4 年5 月4 日,而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如附表所示,均在104 年5 月4 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公共危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6日 │103年8月14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 │103 年度偵字第 │ │ │ 查 │ │1141號 │18317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易字第 │104 年度桃交簡字│ │ │ 實 │ │237 號 │第845 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4年4月22日 │104年10月28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4年5月4日 │104年11月23日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