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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佑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佑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              │                    │  危險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折算1 日            │1 日                  │
├───────┼──────────┼───────────┤
│  犯罪日期    │103年5 月30日       │103 年9 月4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  │103年度偵字第19500 號 │
│              │2126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
│  後├────┼──────────┼───────────┤
│  事│案  號  │103 年度桃簡字第1398│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937│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3 年12月19日      │103 年12月23日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 年度桃簡字第1398│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937│
│  判│        │號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1 月12日       │104年1 月20日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