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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重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龔書安陳俐文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弈華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倒數第二行中關於「新臺幣壹仟貳萬玖仟參佰元」之文字應予更正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照判決主文、理由及附表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非刻意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張世聰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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