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弈華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倒數第二行中關於「新臺幣壹仟貳萬玖仟參佰元」之文字應予更正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照判決主文、理由及附表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非刻意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