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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10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1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興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所為之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10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7 字後,應補充「累犯」二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於事實欄既已就被告陳興仁構成累犯之事實為詳細記載,並於理由欄就被告所犯公共危險罪構成累犯予以說明,復於據上論斷欄引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作為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是上揭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7 字後,顯有漏未記載「累犯」,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之情,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裁定補充記載「累犯」2 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10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