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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6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6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幸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531號、第822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羅幸瓏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幸瓏前㈠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羅幸瓏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㈡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羅幸瓏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 8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99年4 月6 日執行完畢。㈢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101 年7 月23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分別:

㈠於102 年10月29日下午1 時37分許,騎乘機車在行經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以下以改制後之行政區稱之)仁德二街2 巷24號前時,見封保民將氬銲機置放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斗上,竟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予以竊取。嗣因封保民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其為楊淇媛之配偶,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其於103 年2 月8 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之住院大樓外車道處,因故與楊淇媛發生爭執後,又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楊淇媛,致楊淇媛受有右眼瞼、左前額、左外耳、下唇挫擦傷之傷害。嗣經楊淇媛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羅幸瓏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封保民、楊淇媛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

㈢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三、核被告羅幸瓏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項所規定之家庭暴力罪(起訴書就此部分漏未論及,應予補充)。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正途,竟為貪圖己利即恣意竊盜,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又其為告訴人楊淇媛之配偶,竟於產生爭執後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反卻以上揭方式傷害告訴人,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及告訴人楊淇媛所受傷勢輕重,暨被告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6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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