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64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葉乃瑋陳寶貴廖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宴真

      呂武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0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宴真為羅生源(其因罹患慢性精神疾病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12月30日,應予更正」經本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395 號、102 年度監宣字第379 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羅生源之胞兄即林生喜為輔助人)之配偶,被告呂武雄為戴宴真之姊夫。戴宴真受羅生源之託,負責保管羅生源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下稱土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及金融卡,作為日常生活費用支出。詎戴宴真竟分別為如下犯行:㈠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明知渠與羅生源之生活費用每月僅需共計約新臺幣(下同)2 萬元,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領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羅生源存款,扣除2 人每月2 萬元生活費用外,侵占上開溢領存款共計104 萬8,000 元入己。㈡呂武雄及戴宴真明知羅生源與呂武雄之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戴宴真無替羅生源作保、擔任共同發票人還債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地,佯以羅生源為借款人,推由戴宴真佯為借款保證人及本票共同發票人,向呂武雄借款共計134 萬元,使羅生源陷於錯誤,先後於載有100 年1月25日借款30萬元、101 年4 月15日借款20萬元、101 年5月8 日借款20萬元、102 年2 月1 日借款16萬元、102 年6月2 日借款20萬元、102 年6 月25日借款16萬元及102 年10月28日借款12萬元之借據共7 紙上簽名,並開立同面額、發票日期均為102 年12月31日之本票7 紙交予呂武雄,使呂武雄不法取得上開票據債權。嗣呂武雄以羅生源未清償債務為由,於103 年3 月4 日持系爭借據及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地院聲請支付命令,藉以取得對羅生源之合法債權,經林生喜以羅生源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聲明異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戴宴真就侵占羅生源存款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另被告戴宴真使被告呂武雄取得不法債權部分,二人係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係指未經合法告訴之義,包括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及告訴不合法等情。而於配偶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335 條第1項侵占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依刑法第338 條、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自然人之訴訟能力,以有完全意思能力為前提,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之人,其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此觀之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第15條之2 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等規定自明。所稱「訴訟行為」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法上之訴訟行為,提出刑事告訴自亦屬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17 號判決同此見解)。上開輔助人之同意,僅具補充受輔助宣告之人意思能力之性質,非謂輔助人因此有獨立為訴訟行為之權利,此與無行為能力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之情形不同,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 之規定自明。故被害人雖係受輔助宣告之人,其提起告訴時,僅須得其輔助人同意,即可以自己名義為之,至輔助人則無獨立為被害人提起告訴之權利,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採與本院相同之見解。再者,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依民法第1113之1 條第2 項,並未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1 項規定,是以,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亦甚明確。

三、查本件林生喜告發被告二人侵占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戴宴真係觸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罪,並與被告呂武雄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罪;被告戴宴真為被害人羅生源之配偶,被告呂武雄則為被害人羅生源之姊夫,與羅生源具二親等姻親關係,此有被告戴宴真、呂武雄及戴宴真胞姊(即呂武雄之配偶)等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易字第1164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該卷第94至96頁)。是以,依刑法第338 條、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規定,被告戴宴真、呂武雄所涉上開各罪,均須告訴乃論。又羅生源經本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395 號、102 年度監宣字第379 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林生喜為輔助人,嗣林生喜雖聲請變更上開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惟因羅生源並未依通知前往桃園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乃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710 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此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5 年5 月6 日桃院豪家勇104 年度監宣字第710 號函覆明確(同上卷第92頁),並有該裁定存卷供參(同上卷第97頁)。卷查,本件僅係由林生喜具狀告發,有刑事告發狀可稽(見103 年度他字第5486號卷㈠第2 至7 頁),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林生喜提出告訴,已有誤會,且揆諸前揭說明,林生喜並非羅生源之法定代理人,亦無為羅生源獨立告訴之權利。從而,本案告訴乃論之各罪,均未經告訴,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戴宴真侵占金額明細
┌──┬───────┬────┬───────┬────┐
│編號│日期          │提領帳戶│金額(新臺幣)│方式    │
├──┼───────┼────┼───────┼────┤
│1   │101年5月31日  │土地銀行│1萬元         │金融卡  │
├──┤              ├────┼───────┼────┤
│2   │              │土地銀行│6萬元         │金融卡  │
├──┼───────┼────┼───────┼────┤
│3   │101年6月4日   │土地銀行│2萬元         │金融卡  │
├──┼───────┼────┼───────┼────┤
│4   │101年6月9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5   │101年6月17日  │土地銀行│2萬元         │金融卡  │
├──┼───────┼────┼───────┼────┤
│6   │101年6月27日  │土地銀行│1萬元         │金融卡  │
├──┼───────┼────┼───────┼────┤
│7   │101年7月9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8   │101年7月17日  │土地銀行│1萬元         │金融卡  │
├──┼───────┼────┼───────┼────┤
│9   │101年7月27日  │土地銀行│1,000元       │跨行    │
├──┼───────┼────┼───────┼────┤
│10  │101年9月29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11  │101年10月2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12  │101年10月8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13  │101年10月11日 │土地銀行│40萬元        │聯行現金│
├──┼───────┼────┼───────┼────┤
│14  │101年10月12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15  │101年10月16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16  │101年10月21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17  │101年10月28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18  │101年10月31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19  │101年11月5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20  │101年11月11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21  │101年11月20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22  │101年11月23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
│23  │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
│24  │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25  │101年11月27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26  │101年12月1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27  │101年12月3日  │土地銀行│2萬元         │金融卡  │
├──┼───────┼────┼───────┼────┤
│28  │101年12月4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
│29  │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
│30  │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1  │101年12月9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2  │101年12月12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3  │101年12月13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4  │101年12月27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5  │102年1月1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6  │102年1月2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7  │102年1月10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8  │102年1月13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39  │102年1月15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40  │102年1月18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41  │102年1月20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42  │102年1月23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43  │102年1月26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44  │102年1月26日  │土地銀行│1,000元       │跨行    │
├──┼───────┼────┼───────┼────┤
│45  │102年1月29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46  │102年2月1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47  │102年2月10日  │土地銀行│2萬元         │跨行    │
├──┼───────┼────┼───────┼────┤
│48  │102年2月15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49  │102年2月25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50  │102年3月4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51  │102年3月13日  │土地銀行│1萬元         │跨行    │
├──┼───────┼────┼───────┼────┤
│52  │102年3月19日  │土地銀行│5,000元       │跨行    │
├──┼───────┼────┼───────┼────┤
│53  │102年3月22日  │土地銀行│1,000元       │跨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6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