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8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祖麒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緝字第8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祖麒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構成累犯之科刑、執行紀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祖麒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又被告前於民國91、92年間因竊盜、毀損、偽造文書、違反電信法、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7 月、3 月、4 月及拘役30日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3 號裁定各減刑2 分之1 ,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各罪於98年4 月9 日入監執行,同年5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己力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兼衡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仍未能悛悔,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85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