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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亞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亞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亞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1月2 日    │101 年9 月20日    │102 年1 月13日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8號        │字第4156號        │偵字第1332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45│102 年度審易字第26│102 年度易字第864 │
│      │        │8 號              │3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6 月26日    │102 年6 月26日    │102 年12月2 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2 年6 月26日    │102 年6 月26日    │102 年12月23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
│                │字第7616號        │字第7549號        │字第2594號        │
└────────┴─────────┴─────────┴─────────┘
┌────────┬─────────┬─────────┬─────────┐
│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6 月18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01、3492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0│                  │                  │
│      │        │90、2140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1月15日    │                  │                  │
├───┼────┼─────────┼─────────┼─────────┤
│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                  │                  │
│      ├────┼─────────┼─────────┼─────────┤
│      │確定日期│102 年11月15日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                  │                  │
│                │字第326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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