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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3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雲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雲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雲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16日上│102 年9 月16日上│103 年1 月8 日11│
│                │午11時5 分許後至│午11時5 分經採尿│時25分至35分許為│
│                │102 年9 月20日凌│時起回溯96小時內│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晨0 時50分許為警│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                │採尿間之某時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02 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 │
│ 查 │          │25號            │4471號          │67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3 年度原壢簡字│104 年度審原易緝│104 年度審原簡字│
│ 實 │          │第15號          │字第1 號        │第14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3 年9 月15日  │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5 月28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 年10月16日  │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6 月29日  │
├──┴─────┼────────┴────────┼────────┤
│ 備          註 │編號1 、2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                │
│                │年度聲字第1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3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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