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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73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木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6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前毛重陸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木榮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 包(驗前含袋合計毛重6.4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6公克)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被告方木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20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扣案之透明結晶8 包,經鑑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合計毛重6.4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6公克),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附卷為憑(見偵卷第55頁),是上開透明結晶8 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併堪認定。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1 項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7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