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永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永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 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此部分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前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3年9月20日 │103年9月27日 │103年9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 │ │第21897號 │第21085號 │2108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1440│103 年度易字第1440│ │ 實 │ │2676號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25日 │104 年6 月17日 │104 年6 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1440│103 年度易字第1440│ │ 判 │ │2676號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年1月19日 │104年7月13日 │104年7月13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 │ │2353號 │12736號 │1273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