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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47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曉微廖珮伶呂世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47號

聲請人
林慈發律師

      洪佳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當事人林生喜委任為代理人,因了解案情需要,茲聲請閱覽、抄錄、攝影、複印有關卷證等語。

二、按律師受告訴人委任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在於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

三、查告訴人林生喜聲請交付審判乙案,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判更字第1 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 項後段規定,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是該案已確定,已非聲請交付審判中之案件,依上開立法理由之說明,本件顯已無為了解案情,俾提出理由書狀,而檢閱卷宗及證物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曉 微

法 官 廖 珮 伶

法 官 呂 世 文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4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