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47號
- 聲請人
- 林慈發律師
洪佳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當事人林生喜委任為代理人,因了解案情需要,茲聲請閱覽、抄錄、攝影、複印有關卷證等語。
二、按律師受告訴人委任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在於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
三、查告訴人林生喜聲請交付審判乙案,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判更字第1 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 項後段規定,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是該案已確定,已非聲請交付審判中之案件,依上開立法理由之說明,本件顯已無為了解案情,俾提出理由書狀,而檢閱卷宗及證物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