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桂會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桂會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係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觀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29 號參照)。
三、聲請人雖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3 年7 月25日、102 年10月7 日至102 年10月8 日,固係於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即103 年7 月25日)前,惟受刑人另於103 年3 月15日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5 月6 日以103 年度原壢交簡字第1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而於103 年6 月4 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係在該案(即本院103 年度原壢交簡字第102 號)判決確定前所犯,自應與受刑人在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無從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此一於本院103 年度原壢交簡字第102 號判決確定後所犯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云云,尚有誤會,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 │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7月25日 │102 年10月07日至102 │ │ │ │年10月08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第16704號 │偵字第254號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103 年度原交簡上字第│ │事實審│ │6號 │20號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3月30日 │ 104年03月30日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103 年度原交簡上字第│ │判 決│ │6號 │20號 │ │ │ │ │ │ │ ├────┼──────────┼──────────┤ │ │判 決│104 年3月30日 │104 年3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