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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6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肇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肇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肇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嗣經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3 年10月31日)前為之,且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102 年12月9 日        │103 年5 月15日        │103 年1 月15日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325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320號│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449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
│事├──┼───────────┼───────────┼───────────┤
│實│判決│103 年8 月4 日        │103 年9 月29日        │103 年11月5 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上易字2031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
│判├──┼───────────┼───────────┼───────────┤
│決│確定│103 年10月31日        │103 年11月24日        │103 年12月1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3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案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103 年1 月15日        │103 年2 月26日        │103 年3 月6 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320號│103 年度偵字第7411、82│103 年度偵字第7411、82│
│  │    │                      │79、8280、10798 、1280│79、8280、10798 、1280│
│  │    │                      │4 號                  │4 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  │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  │
│事├──┼───────────┼───────────┼───────────┤
│實│判決│103 年11月5 日        │103 年12月5 日        │103 年12月5 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  │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  │
│判├──┼───────────┼───────────┼───────────┤
│決│確定│103 年11月5 日        │103 年12月29日        │103 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3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案    由│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罪日期│103 年4 月25日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7411、82│                      │                      │
│  │    │79、8280、10798 、1280│                      │                      │
│  │    │4 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  │                      │                      │
│事├──┼───────────┼───────────┼───────────┤
│實│判決│103 年12月5 日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  │                      │                      │
│判├──┼───────────┼───────────┼───────────┤
│決│確定│103 年12月29日        │                      │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0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3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6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