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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猷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猷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猷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
│            │                    │金新臺幣10,000元    │
│            │                    │                    │
├──────┼──────────┼──────────┤
│  犯罪日期  │    102 年4 月24日  │     102 年3月間    │
│            │                    │(聲請書誤植為102 年│
│            │                    │4 月2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及案│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19│署102 年度偵字第9339│
│號          │66號                │號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252│102 年度訴字第617 號│
│事│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9 月18日    │  103 年10月27日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252│102 年度訴字第617 號│
│判│        │號                  │                    │
│決├────┼──────────┼──────────┤
│  │判決確定│  102 年10月14日    │  103 年11月1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字│
│            │1852號              │17043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