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猷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猷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猷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 │ │ │金新臺幣10,000元 │ │ │ │ │ ├──────┼──────────┼──────────┤ │ 犯罪日期 │ 102 年4 月24日 │ 102 年3月間 │ │ │ │(聲請書誤植為102 年│ │ │ │4 月2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及案│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19│署102 年度偵字第9339│ │號 │66號 │號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252│102 年度訴字第617 號│ │事│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9 月18日 │ 103 年10月27日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252│102 年度訴字第617 號│ │判│ │號 │ │ │決├────┼──────────┼──────────┤ │ │判決確定│ 102 年10月14日 │ 103 年11月1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字│ │ │1852號 │17043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