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憲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憲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 月12 日 │101 年6月11 日 │101 年9月26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4448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912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0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9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8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611 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5月31日 │102 年5月31日 │102 年5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102 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102 年度上易字第1543號│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8月13日 │102年7月17日 │102年7月30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備 註│編號1 至4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1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年3 月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4 月2 日 │102 年4 月間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102 年度偵字第11349 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107 │ │ │ │ │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8月30日 │103 年12月30日 │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107 │ │ │ │ │ │號 │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9 月30日 │104 年1 月27日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 │備 註│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