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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憲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憲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憲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883號、1542號、1543號,以及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刑事簡易判決等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係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 月12 日      │101 年6月11 日        │101 年9月26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4448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912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0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9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8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611 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5月31日         │102 年5月31日         │102 年5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543號│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8月13日          │103年7月17日          │103年7月30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緝字第2452號 │103 年度執緝字第2454號│103 年度執緝字第2453號│
└───────┴───────────┴───────────┴───────────┘
┌───────┬───────────┐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4 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8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9月30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緝字第2455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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