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憲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憲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憲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883號、1542號、1543號,以及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刑事簡易判決等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係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 月12 日 │101 年6月11 日 │101 年9月26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4448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912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0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9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8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611 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5月31日 │102 年5月31日 │102 年5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543號│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8月13日 │103年7月17日 │103年7月30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緝字第2452號 │103 年度執緝字第2454號│103 年度執緝字第2453號│ └───────┴───────────┴───────────┴───────────┘ ┌───────┬───────────┐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4 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 年8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9月30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緝字第24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