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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成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且數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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