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成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且數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