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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曾雨明呂如琦洪瑋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昱力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被告
林文信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164、20166、24080、24409號,本院原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一頁主文欄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二行如附表「應更正之處」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誤載(上下引號所標示處即為誤載之部分),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應更正之處 │更正後 │├───┼──────────────────┼──────────────────┤│原本 │林文信犯如附表三「編號3 」至6 所示之│林文信犯如附表三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 │罪,應處如附表三「編號3 」至6 所示之│應處如附表三編號2 至6 所示之刑,其中││ │刑,其中附表三編號6 部分,應執行有期│附表三編號6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徒刑柒月,其中附表三「編號3 」至5 部│,其中附表三編號2 至5 部分,應執行有││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拾月 │期徒刑貳拾年拾月 │├───┼──────────────────┤ ││正本 │林文信「犯如」犯如附表三「編號3 」至│ ││ │6 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三「編號3 」至│ ││ │6 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三編號6 部分,應│ ││ │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其中附表三「編號3 │ ││ │」至5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拾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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