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志勳
謝紫瑤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09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丙○○亦明知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詎被告乙○○、丙○○竟各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4 月間起至103 年8 月24日凌晨0 時許止之不詳時間,在被告丙○○位於桃園縣大園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村00鄰00○0 號租屋處為性交行為1 次,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涉犯同條項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 人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涉犯同條項後段之相姦罪嫌,而前揭2 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5 年3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第14頁至第15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