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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9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為平曾雨明程耀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8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段海山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35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壢簡字第5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段海山被訴毀損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段海山因與楊振良有嫌隙,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凌晨3 時10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即楊振良與告訴人王玉華同住之租屋處,以腳踹該處大門,致該大門破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王玉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中,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告訴人於105 年6 月23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545 卷第14、15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程耀樑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9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