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2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明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明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鄧明福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464號判決書及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05 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及應併予執行之情形,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編號 │ 1 │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 │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併科罰金│ ││ │新臺幣120,000 元。 │ │├─────┼──────────┼──────────┤│犯罪日期 │104 年6月1日 │104 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 │署104 年度速偵字第35│署104 年度偵字第1324││ │78號 │6 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4│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0││ 實│ │64號 │5 號 ││ 審├──┼──────────┼──────────┤│ │判決│104年7月27日 │105年1月21日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確定│104年8月24日 │105年3月1日 ││ │日期│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2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