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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佳峻(原名吳元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峻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佳峻(原名吳元和)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已執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3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佳峻(原名吳元和)於附表所示時間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本院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所示拘役,因業於105 年8 月5 日入監執行完畢,此部分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併予扣除即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妨害自由              │傷害                  │
├────┼───────────┼───────────┤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
│犯罪日期│102年1月25日          │104年1月26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863號  │102年度偵字第21247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527號 │103 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
│實├──┼───────────┼───────────┤
│審│判決│104年5月18日          │105年2月17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527號 │103 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
│決├──┼───────────┼───────────┤
│  │確定│104年5月18日          │105年2月17日          │
│  │日期│                      │                      │
├─┴──┼───────────┼───────────┤
│備註    │業於105 年8 月5 日入監│                      │
│        │執行拘役完畢出監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