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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懿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懿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懿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2 年8 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於102 年9 月2 日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10月24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3 月2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3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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