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睦庭(原名林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睦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睦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睦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4 年07月27日晚│105 年02月16日晚│105 年02月15日晚│ │ │間某時許 │間11時許 │間9 時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 │ ) 機關年度 │毒偵字第3601號 │毒偵字第1018號 │毒偵字第1018號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1662號 │760 號 │760 號 │ │ ├──┼────────┼────────┼────────┤ │ │判決│105 年01月21日 │105 年07月27日 │105 年07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1662號 │760 號 │760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5 年03月08日 │105 年08月23日 │105 年08月23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5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3389號 │執字第11488 號 │執字第11489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