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昱昇(原名郭淙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昱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郭昱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11月11日,而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4 年4 月27日,且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昱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加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30日 │104年4月27日 │104年4月27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8285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774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774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1235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4年8月27日 │105年8月12日 │105年8月12日 │├──┼─────┼───────────┼───────────┼───────────┤│ 確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4 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4年11月11日 │105年9月5日 │105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