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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2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温勇利(原名温秋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勇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勇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温勇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7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温勇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2月13日 │104 年1月16日 │103 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138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26號 │104 年度偵字第4654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363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415號 │104年度壢簡字第669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6月10日 │104 年6月30日 │104年9 月8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4 年7月6日 │104 年7 月27日 │104 年10月5日 │├──┴─────┼────────────┴────────────┴────────────┤│ 備 註 │1. 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定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攜帶兇器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 月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2月8日 │104 年1月7日 │104 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8836號 │104 年度偵字第19321 號 │104 年度偵字第2355、2582││ │ │ │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711號 │104年度壢簡字第1494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9月16日 │104 年12月21日 │105 年6 月17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4 年10月12日 │105 年1 月11日 │105 年7 月11日 │├──┴─────┼────────────┴────────────┴────────────┤│ 備 註 │1. 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定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 編 號 │ 7 │ 以下欄位空白 │ 以下欄位空白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2355、2582│ │ ││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 案 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 │ │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6 月17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決 ├─────┼────────────┼────────────┼────────────┤│ │ 確定日期 │105 年7月11日 │ │ │├──┴─────┼────────────┴────────────┴────────────┤│ 備 註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2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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