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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9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9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運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運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運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4 年12月15日,而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4 年8 月22日;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4 年10月25日;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4 年8 月22日,均係在104 年12月15日之前,且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附表編號5 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運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20公克以上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6日 │104年8月23日 │104年8月23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2050號│104 年度偵字第22658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4110號││ │ │、104 年度偵字第10514 │ │ ││ │ │號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544號│104 年度桃簡字第1974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520號││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20日 │104年12月18日 │105年1月8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544號│104 年度桃簡字第1974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520號││ 決 ├─────┼───────────┼───────────┼───────────┤│ │ 確定日期 │104年12月15日 │105年3月2日 │105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考 │1-4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 月(聲請書誤│ ││ │ │植為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5日 │104年8月22日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5127號│104 年度偵字第18830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908號│105 年度訴字第363號 │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5年2月19日 │105年8月9日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 │ 案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908號│105 年度訴字第36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105年3月18日 │105年9月6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考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9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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