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興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國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4 日 │105 年5 月3 日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714 號 │字第10714 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0│105 年度審易字第20│ │ │ │ │64號 │64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 年10月19日 │105 年10月19日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 │確定日期│105 年11月7 日 │105 年11月7 日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5 年度執│桃園地檢105 年度執│ │ │ │字第14144 號 │字第14145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