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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興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國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4 日    │105 年5 月3 日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714 號      │字第10714 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0│105 年度審易字第20│                  │
│      │        │64號              │64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 年10月19日    │105 年10月19日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      │確定日期│105 年11月7 日    │105 年11月7 日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5 年度執│桃園地檢105 年度執│                  │
│                │字第14144 號      │字第14145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8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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