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瑞祥(原名徐文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瑞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瑞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瑞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4 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其於104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696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5 月6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