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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天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10

34號、105 年度偵字第10149 號、第10674 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丁○○、甲○○、丙○○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予乙○○。詎乙○○取得款項後即不知所蹤,嗣因如附表所示丁○○等3 人向乙○○催討借款未果,察覺遭詐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所示3 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檢察官認被告本案均構成累犯等語。惟查:被告①前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3 年3 月3 日確定;②同年間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宜蘭地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14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宜蘭地院以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宜蘭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4 年11月28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前揭①案件判決確定前之102 年9 月、10月間,又因③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侵訴緝字第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所犯上開①至③罪刑,為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其中①②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亦僅為併合處罰後應予以扣除之依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而無由成立累犯(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此應論以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多次犯同類案件,利用他人愛心詐騙,惡性非輕,雖與告訴人丁○○、甲○○調解成立,惟迄未給付其等調解金額,有調解筆錄2 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105 年度審簡字第864 號卷第26至27頁、第29頁),又未與告訴人丙○○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暨其犯後前於偵查時否認犯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詐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金額,雖為犯罪所得,惟非屬犯罪行為人即被告所有,係分屬告訴人丁○○、甲○○、丙○○等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 詐取金額 │ 告訴人 │     證據     │     主文     │
│    │、地點  │              │(新臺幣)│        │              │              │
├──┼────┼───────┼─────┼────┼───────┼───────┤
│ 一 │105 年1 │乙○○於左揭時│5,100 元  │丁○○  │1.告訴人丁○○│乙○○犯詐欺取│
│    │月17日下│間、地點,向路│          │        │  於警詢、偵訊│財罪,處有期徒│
│    │午5 時許│人丁○○佯稱因│          │        │  及本院準備程│刑貳月,如易科│
│    │,在桃園│財物遭騙、車輛│          │        │  序時之證述(│罰金,以新臺幣│
│    │市桃園區│故障需維修換零│          │        │  見偵卷105 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    │大同路與│件及加油、妻子│          │        │  度偵字第8004│。            │
│    │民權路口│在車上等待欲返│          │        │  號卷,下稱偵│              │
│    │        │回臺中等節,欲│          │        │  卷一,第8 至│              │
│    │        │商借現金急用,│          │        │  9 頁;105 年│              │
│    │        │而以此方式施用│          │        │  度偵字第1067│              │
│    │        │詐術,致丁○○│          │        │  4 號卷,下稱│              │
│    │        │陷於錯誤,當場│          │        │  偵卷二,第38│              │
│    │        │交付新臺幣(下│          │        │  至39頁;本院│              │
│    │        │同)5,100 元予│          │        │  105 年11月10│              │
│    │        │乙○○。      │          │        │  日準備程序筆│              │
│    │        │              │          │        │  錄)。      │              │
│    │        │              │          │        │2.手機通訊紀錄│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10頁)。    │              │
│    │        │              │          │        │3.被告乙○○之│              │
│    │        │              │          │        │  身分證翻拍照│              │
│    │        │              │          │        │  片(見偵卷一│              │
│    │        │              │          │        │  第10頁)。  │              │
│    │        │              │          │        │4.被告乙○○提│              │
│    │        │              │          │        │  供之何雅涵身│              │
│    │        │              │          │        │  分證翻拍照片│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11頁)。    │              │
│    │        │              │          │        │5.通訊軟體LINE│              │
│    │        │              │          │        │  對話紀錄翻拍│              │
│    │        │              │          │        │  照片(見偵卷│              │
│    │        │              │          │        │  一第11至12頁│              │
│    │        │              │          │        │  )。        │              │
│    │        │              │          │        │6.監視錄影畫面│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12至15頁)。│              │
│    │        │              │          │        │7.錄影光碟(見│              │
│    │        │              │          │        │  偵卷一第35頁│              │
│    │        │              │          │        │  )。        │              │
├──┼────┼───────┼─────┼────┼───────┼───────┤
│ 二 │105 年3 │乙○○於左揭時│2,500 元  │甲○○  │1.告訴人甲○○│乙○○犯詐欺取│
│    │月6 日上│間、地點,向路│          │        │  於警詢、偵訊│財罪,處有期徒│
│    │午8 時許│人甲○○佯稱因│          │        │  及本院準備程│刑貳月,如易科│
│    │,在桃園│財物遭騙、妻子│          │        │  序時之證述(│罰金,以新臺幣│
│    │市中壢區│懷孕車輛需加油│          │        │  見偵卷105 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    │延平路某│欲返回臺中等節│          │        │  度偵字第1014│。            │
│    │停車場內│,欲商借現金急│          │        │  9 號卷第15至│              │
│    │        │用,而以此方式│          │        │  16頁;偵卷二│              │
│    │        │施用詐術,致徐│          │        │  第38至39頁;│              │
│    │        │佩誼陷於錯誤,│          │        │  本院105 年11│              │
│    │        │當場交付2,500 │          │        │  月10日準備程│              │
│    │        │元予乙○○。  │          │        │  序筆錄)。  │              │
│    │        │              │          │        │2.被告乙○○之│              │
│    │        │              │          │        │  身分證翻拍照│              │
│    │        │              │          │        │  片(見偵卷二│              │
│    │        │              │          │        │  第49頁)。  │              │
│    │        │              │          │        │3.被告乙○○提│              │
│    │        │              │          │        │  供之何雅涵身│              │
│    │        │              │          │        │  分證翻拍照片│              │
│    │        │              │          │        │  (見偵卷二第│              │
│    │        │              │          │        │  44頁反面)。│              │
│    │        │              │          │        │4.通訊軟體LINE│              │
│    │        │              │          │        │  對話紀錄翻拍│              │
│    │        │              │          │        │  照片(見偵卷│              │
│    │        │              │          │        │  二第45頁)。│              │
├──┼────┼───────┼─────┼────┼───────┼───────┤
│ 三 │105 年3 │乙○○於左揭時│12,000元  │丙○○  │1.告訴人丙○○│乙○○犯詐欺取│
│    │月23日上│間、地點,向路│          │        │  於警詢及偵訊│財罪,處有期徒│
│    │午9 時30│人丙○○佯稱因│          │        │  時之證述(見│刑參月,如易科│
│    │分許,在│財物遭騙、車輛│          │        │  偵卷二第18至│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市中│故障需維修換零│          │        │  第20頁、第38│壹仟元折算壹日│
│    │壢區復興│件欲返回臺中等│          │        │  至39頁)。  │。            │
│    │路57號附│節,欲商借現金│          │        │2.被告乙○○之│              │
│    │近      │急用,而以此方│          │        │  身分證翻拍照│              │
│    │        │式施用詐術,致│          │        │  片(見偵卷一│              │
│    │        │丙○○陷於錯誤│          │        │  第10頁)。  │              │
│    │        │,當場交付12,0│          │        │3.通訊軟體LINE│              │
│    │        │00元予乙○○。│          │        │  對話紀錄翻拍│              │
│    │        │              │          │        │  照片(見偵卷│              │
│    │        │              │          │        │  二第49頁反面│              │
│    │        │              │          │        │  至第51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6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