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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耀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3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耀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耀民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6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12月2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⒉於100 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0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 年1 月24日執行完畢。

㈡詎黃耀民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 年5 月16日上午7 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注射針筒2支。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耀民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4 偵-0667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1 日出具之UL/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⒉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扣案注射針筒2 支為其所有,並供陳本案係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3頁),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扣案注射針筒2 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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