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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信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信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第13行至第14行「當場扣得殘渣袋1 個」補充為「當場扣得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於證據欄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 份及刑案現場照片2 張」。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6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4 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仍無法遠離毒品,再為本件犯行,固應予非難,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並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而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於105 年6 月22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刑法沒收新制與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除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法理外,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除自行為人或他人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沒收」效果外,尚及於毒品本身之存有而須「銷燬」,與刑法所定「沒收」而單純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情狀並不完全相同。是以,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自應優先於刑法沒收新制相關規定適用。查扣案之殘渣袋1 個,經檢驗後確實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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